教育部办公厅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非全日制研究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教研办函[2019]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安厅、国资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安局、国资委,中央和国家机关部委及人民团体组织的人事部门,中央企业、部属高校,部委和省共建高校:
发展非全日制研究生教育是推进我国学习型社会建设、构建面向全民的终身学习教育体系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加快培养高层次创新型、复合型、应用型人才。为促进非全日制研究生教育健康发展,进一步促进非全日制研究生就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非全日制研究生教育是我国研究生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明确规定高等教育采取全日制和非全日制教育形式。为促进全日制与非全日制研究生教育协调发展,加强规范化管理,2016年,教育部办公厅印发了《关于统筹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管理工作的通知》(教研办〔2016〕2号),明确从2017年起,全日制与非全日制研究生由国家统一分配招生计划,考试招生实行同样的政策和标准,培养质量坚持同样的要求。学位证书具有同等法律地位和同等效力。
二、强化就业权益保护
雇主应为工人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各级公务员招聘、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国有企业公开招聘要根据岗位要求合理制定招聘条件,为不同教育形式的研究生提供平等就业机会,不得设置与岗位要求无关的报考资格。各地要合理制定人才落户条件,精简落户凭证,简化手续,为不同教育形式的研究生提供平等的落户机会。
三、加强就业指导服务
高校应加强对非全日制研究生的就业指导服务,广泛应用“互联网就业”新模式,准确推送政策、岗位和指导信息,积极组织校园招聘活动,加强校园招聘活动管理,发布没有教育形式限制条件的招聘信息。对已取得学籍并完成学业的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省级高校毕业生就业部门和高等院校应按规定统一办理就业手续,面向就业的研究生按定向合同就业。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根据非全日制研究生的就业需求,积极推送就业信息,提供有针对性的职业指导,推荐合适的职业培训和就业见习机会。各地要落实就业创业政策,确保符合条件的研究生能够享受。
四、加强政策宣传引导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宣传国家发展非全日制研究生教育的政策,引导用人单位完善招收研究生的相关措施,为非全日制研究生就业创造良好环境。
教育部办公厅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p#分页标题#e#
公安部办公厅
2019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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