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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自学考试详细规定

广东自考规定

广东省自考规定,国家承认学历的各类高等学校及自学考试专科以上(含专科)的毕业生(及肄业生、退学生)报考自学考试,根据有关规定,申请已学过并考试成绩合格的有关课程。

手续

(1)考生登录系统,通过考籍和转管理模块中的功能提交申请后,向县(区)考办提交准考证、身份证、毕业证书和完整成绩表的原件及复印件。如成绩表须从本人档案中复印,档案所在单位劳动人事部门须在复印件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如成绩表须从原毕业学校复印,须由原毕业学校教务处在复印件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2)县(区)考办收集考生材料,打印《办理手续凭证》交考生,然后将考生材料统一集中报市考办。

(3)市考办验核考生材料后,在复印件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原件交县(区)考办退回考生;打印《审核表》与复印件材料一并上报省考办。

(4)省考办审核后,不返回书面结果,考生通过系统查询审核结果。

各类考生课程一览表

 

原学历层次

报考自学业考试学历层次

可课程

专科

本科

已取得合格成绩的名称和要求相同的加考课程

研究生、本科

专科、本科

已取得合格成绩的名称和要求相同的课程

专科

专科

已取得合格成绩的名称和要求相同的课程

说明:

1、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除表中所列课程外,中文、中文秘书专业本、专科毕业生可申请大学语文和应用写作;哲学专业本、专科毕业生可申请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数学专业本、专科毕业生可申请高等数学;物理专业本、专科毕业生可申请普通物理;日语专业本、专科毕业生可申请英语专业本科段(专业代码:C050201)的第二外语(日语);外语(包括英语、日语、俄语、法语)专业专、本科毕业生可申请自学考试各专业的英语(一)、英语(二)。

2、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本科毕业生,可申请与已取得合格成绩的课程代码相同的课程,但不可顶替后的课程。

3、考生原有成绩的考试方式为“考查”的课程,不可用于申请自考课程的。

4、凡取得“西班牙语外语水平考试(简称:DELE考试)”高级证书者,可申请自学考试的“第二外语(日语)(课程代码:00840)、第二外语(英语)(课程代码:00845)、第二外语(日语)(B)课程代码:(08473)、第二外语(法语)(课程代码:08474)”中的任一门课程。凡取得BEC初级及以上级别证书(不包括A1级)者,可申请自学考试的商务英语课程(课程代码:00796)。

5、凡取得大学英语四级考试(CET-4)以上(含四级)合格证书或成绩425分以上(含425分)的考生,可申请自学考试的英语(一)(课程代码:00012)、英语(二)(课程代码:00015)和综合英语(一)(课程代码:00794)课程。

6、凡取得大学英语六级考试(CET-6)以上(含六级)合格证书或成绩425分以上(含425分)的考生,可申请自学考试的英语(二)(课程代码:00795)课程。

7、凡获得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NCRE)一级以上(含一级)合格证书者,可申请计算机应用基础(课程代码:00018)和计算机应用基础实践(课程代码:00019)课程。2008年或之后在广东参加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者,如NCRE证书上的姓名、身份证号与自学考试准考证上的姓名、身份证号相同,则无需办理手续,系统将自动合并成绩。2008年以前取得证书者,可先上系统查看是否已有成绩,有则无需办理。

8、凡获得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NCRE)一级以上(含一级)合格证书者,可申请计算机应用技术课程,包括理论考试(课程代码:02316)和上机考试(课程代码:02317)两部分。

9、凡获得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NCRE)二级C语言程序设计(笔试和上机)合格证书者,可申请高级语言程序设计(一)课程,包括理论考试(课程代码:00342)和实践考试(课程代码:00343)两部分。

10、凡获得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NCRE)三级PC技术(笔试和上机)合格证书者,可申请微型计算机及其接口技术(课程代码:04732)和微型计算机原理及应用课程(课程代码:02277,包括理论考试和实践考核两部分)。

11、)凡取得全国英语等级考试二级(PETS-2)以上(含二级)笔试合格考成绩或合格证书的考生,可申请英语(一)课程(课程代码:00012);

12、凡取得全国英语等级考试三级(PETS-3)以上(含三级)笔试合格考成绩或合格证书的考生,可申请英语(二)课程(课程代码:00015);

13、凡取得全国英语等级考试四级(PETS-4)以上(含四级)合格证书者,可申请综合英语(二)课程(课程代码:007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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