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研究生培养管理的通知
教研办[2019]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教育厅(局)有关部门(单位),部属高校,省厅共建高校:
近年来,教育行政部门发布了一系列文件,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完善研究生培养管理制度,推进研究生培养单位规范化管理,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总体而言,研究生培养单位质量保证和监督体系不断完善,培养机制和质量监督保障体系建设取得重大进展,形成了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省级学位委员会和学位授予单位三级质量管理和保障体系,构建了以研究生培养单位质量保证为基础,教育行政部门监督为导向,学术组织、行业部门和社会机构积极参与的内部质量保证和外部质量监督体系。人才培养规模稳步提高,结构不断优化,形成了学术型和应用型人才并重的培养模式,培养了一大批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文化传承创新的优秀人才,国际影响力不断扩大。另一方面,一些研究生培养单位在研究生培养过程中仍然存在学术不端和论文造假、师德师风和学位授予等问题,这表明导师的责任没有得到充分落实,研究生的学习和自我管理主动性不够,管理制度不够详细,政策措施不到位,制度执行不够严格,监督管理不够透明。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研究生培养管理,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是认真落实质量保证主体责任。培训单位要切实加强党对学位和研究生教育的领导,严格遵循《关于加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和监督体系建设的意见》(学位〔2014〕3号)精神,增强检查问题、堵塞工作疏漏、保证培训质量的紧迫感和自觉性,迅速行动,全面梳理和完善内部质量保证体系。如果没有制定相关制度,必须立即制定。建立的制度要根据新的变化和实际情况的要求及时修改,切实加强实施检查。提高与办学定位相一致的人才培养和学位授予质量标准,严格落实各个环节的管理责任,注重管理全过程的监督和落实。
二、突出立德庶人的根本任务和要求,严格执行培训制度。培养单位应当加强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促进研究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加强培训过程管理和学术评估,确保培训计划的严格执行。实行以教学督导为主、研究生教学评价为辅的研究生课程教学评价监督机制,对研究生教学活动的全过程和教学效果进行监督。加强学术规范和学术道德教育,将论文写作指导课作为必修课纳入研究生培养。
三、狠抓学位论文和学位授予管理。培养单位要珍惜和利用好办学自主权,加强自律,科学合理设定培养要求和学位授予条件,围绕学位论文开题、中期评估、评价、答辩、学位评估等关键环节,严格实行学位授予全过程全方位管理,进一步强化研究生导师职责 #p#分页标题#e#
四、加强导师队伍建设。培训单位应进一步提高对建设高素质辅导员队伍重要性的认识。导师是培训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培训师要放在首位。他不仅要做学术培训师,引导和激发研究生的科学精神和原始创新能力,更要做人生领袖。他的言行引导研究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遵守学术道德,增强社会责任感。培训单位要围绕实施以德育人这一根本任务,增强辅导员培养人才的责任感和敬业精神,打造质量第一屏障。建立健全导师培养体系,有效提高导师指导和培养研究生的能力。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对违反师德师风、行为失范的,实行一票否决,坚决依法依规给予相应处理。完善导师评价机制。对于未能有效履行职责的导师,培训单位将酌情采取面试、限制招聘、停止招聘、取消导师资格等措施。
5.完善学术不端行为的预防和处理机制。培训单位要突出对学术诚信的检查和控制,加大对学术不端行为和学位论文造假的查处力度,举一反三,防患于未然,明确责任,加强日常监管。坚决查处学术不端行为,查处到底,追究责任,绝不姑息,做到“零容忍”,快速查处,严格依法办事。视情况给予当事人纪律处分和学术处分。对违反法律法规的,应及时移送有关部门进行查处。探索建立学术论文、学术论文、馆际和校际学术共享开放体系,公开推进学术透明,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六、强化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和监管责任。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进一步优化学术应用型人才培养结构,委托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估组等专家适时修订不同学位类型研究生基本要求,进一步完善和优化研究生培养指导方案,深化研究生培养体制改革。省级学位委员会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本地区研究生教育质量的监管,做好学位授权点资格评估等研究生教育质量监管工作,加强专项检查、抽查和盲评等质量监管,及早调查、发现和纠正本地区研究生教育领域存在的问题,坚决查处违法违规和师德失范行为。
七、加强学位论文抽样结果的使用。教育部将加大对涉及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约谈力度,开展专项检查,减少招生计划,对连续或多次出现的学位授予单位和学位授权点暂停甚至撤销相关学位授权。
八、加大对问题单位的考核和处罚力度。2019年,教育部将加强学位授权点资格评估、学位论文抽样等手段的使用,重点关注学位授予管理存在诸多问题、师德师风和校风突出的学位授予单位。对情节严重、研究生教育质量无法保证的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坚决撤销学位授权。严重问题的培养
单位,视情况限制申请新增学位授权。教育部办公厅#p#分页标题#e#
2019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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