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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教育部关于下达2020年 学位授权点专项合格评估处理意见的通知

教育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发布的2020

学位授权点专项资格评审意见通知

学位[202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学位委员会,军队学位委员会,有关学位授予单位:

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现将《关于2020年学位授权点专项资格考核的意见》(附件1)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持“继续授权”意见的学位授权点可以继续行使学位授权。

二、处理意见为“限期整改”,学位授权点自公布之日起整改两年,2021年招生后暂停招生。整改后,接受再评价,再评价结果认定为“合格”的继续招生,再评价结果认定为“不合格”的撤销学位授权。

三是学位授予单位主动提出放弃授权的学位授权点(附件2)和将意见处理为“撤销授权”的学位授权点。学位授权自颁发之日起撤销,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2021年招生工作完成后,不招生,研究生按原渠道培养授予学位。

附件:

1.2020学位授权点专项资质评估意见

2.学位授予单位提供的放弃授权的学位授权点列表

国务院教育部学位委员会

2021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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